凤凰县人民检察院2016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网站编辑 点击数:凤凰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
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1、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重大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行政监督。
4、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撤销。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对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9、开展法医、文检、视听、司法会计等检察技术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
10、管理机关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
11、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本院内设机构为14个,具体包括: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警大队、监察室、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科。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2016年度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表格.xls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介绍部门决算的基本情况
1. 2016年度收支情况。
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0元,本年收入24718355元,本年支出24718355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元,结余分配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
2.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元,本年收入24558355元,本年支出24558355元(基本支出594.77万元,项目支出1861.0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
3. 2016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9.65万(公共财政拨款),未超出2016年预算数。其中:公务接待费9.65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0万(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导致“三公”经费支出减少,其中:
公务接待费支出9.65万元,较去年相比零增长。支出控制零增长的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实行预算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规模、接待标准等。
4.2016年度机关运行决算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118.7881万。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5.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合计0万,其中:货物采购0万。
(二)部门决算分析。
我院严格按照州财政局部门决算相关要求按时按质编制、送审、批复、公开本部门决算,但是在编制时存在重数据编制、轻财务分析的现象,对决算报表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科学利用不够。
(三)改进措施。
在下一年度,将加强对财务人员培训。执行部门预算中,合理合规安排相关支出,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编制决算,加强报表分析,促进财务数据在单位管理中的应用。
四、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
纳入州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