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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1 作者: 点击数: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院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依法理财,勤俭办事;严格审批,明确责任;部门预算,考评绩效。

第二条  实行据实报账、实报实销的原则,经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与开支范围、支出标准相结合。

第三条 全院干警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对违反规定及超范围和标准的开支不予支付。

第四条 专项(专案)工作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程序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工作经费预算用于各项检察工作需要。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坚持“保证工作、计划用钱、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六条 工作经费实行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年初部门预算确定的功能和经济分类执行,各科目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交叉、相互挤占

第七条  其他经费预算按相关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足额保障,监督使用。

第八条  综合工作经费预算

(一) 在编干警十三个月工资奖励、政府五个文明绩效奖、司改绩效奖、和个人公积金配套部分,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标准执行发放,本年调进、调出按实际在岗月数计算发放。

    (二)三类人员以外人员的司改绩效奖等按省财政、省检察院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突破现有政策界限

(三)机关党委、团委及妇委会,切实制定年度活动方案,确保每季度都有不同的主题活动开展,丰富广大干警精神文化生活,所需经费按实列支。

(四)机关工会结合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工会活动,对干部、职工进行生日、节日慰问,对困难职工进行走访慰问等,活动费用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用行政经费给予补助

(五)人民监督和对外联络平安创建综合治理及信访维稳、乡村振兴等专门工作,按年度工作需要安排专门预算工作经费,据实列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办公费 

(一)办公用品(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的耗材、洗涤用品等)、办公饮用水,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定点采购,各内设机构按需到办公室领取。严禁以任何名义购买贺年卡、购物卡、礼品和纪念品。除特殊情况申报批准同意的以外,各部门不得报销办公用品发票。办公室在采购办公用品时征求院领导及各部门的意见按需采购,办公用品的采购应当提供明细清单,不得采购非办公用品。

(二)各部门到文印室打印、复印文件资料,文印室人员应当进行登记,由部门经手人签字,月末办公室对登记表进行汇总统计,定期在内网进行公布法律文书的打印必须按照省院统一要求,进行详细登记,打印人必须签字确认备查。

(三)机要通信各部门将需要寄发的机要信,交由办公室集中统一办理,资费统一结算。

(四)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部门将需修理、更换的相关设备计划办公室,在分类基础上,由技术科统一安排到县政府指定的定点商家维修。

各部门不得擅自维修,除特殊情况申报批准同意的以外,一般不报销办公设备维修发票。

第十条 办案(业务)费

各部门办案(业务)经费报销,根据财政部、高检院《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科目,按本部门办案程序和要求,报请分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同意,据实报销本部门各项办案(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差旅费

严格按照《凤凰县差旅费管理办法》(凤财行[2014]3号)的规定及标准执行。干警出差需车队派车的,司机出差费用(伙食补助、交通补助费、住宿费,不含燃费)由同行的干警据实统一填报差旅报销单,发放出差补助。按用车每公里计价标准折算车辆燃油使用费,核减每车IC卡定额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

严格按照《凤凰县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凤办发[2018]8号)规定执行

(一)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的内容必须有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外单位来访人员接待原则上在机关食堂进行,其中:省院处以上(含副处)、州院副检察长以上领导及其他兄弟院检察长来访可在定点单位接待其他人员及州院各内设机构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接待。

(三)所有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一律不准使用香烟,严格执行最高检、省检察院及州、县纪委颁发的禁酒令,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十三条 培训费

(一)参加高检院、省院(含高检、省院内设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中央和省、州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培训学习,由院党组研究决定派出跟班学习,时间在5天(含5天)以上的,凭培训机关的正式文件,经检察长或检察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学习培训的费用(含差旅费)据实列支。

(二)干警在本院工作期间,经院党组同意攻读法律或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取证书后,学习费用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湘人发[2005]65号文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在学习期间调入我院的,经院党组同意后,按进院工作后余下的学期计算。

(三)所有培训经费的报销必须经院政治部审定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车辆运行维护费

(一)车辆的保养、修理、油料、保险等由车队、办公室、负责在财政定点单位中择优选定,签订定点协议。

(二)车辆的使用由车队派车,油料费各部门使用人签字确认,核减被使用车辆IC卡定额。县城内办事、开会,车队一般不予派车,交通工具由干警自行解决。

(三)车辆一律使用统一配发的IC卡加油,一车一卡,严禁给其他无关车辆加油,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各油卡的充值加油情况,确保车辆行驶公里数与燃油消耗量基本吻合特殊情况发生的零星应说明原因IC卡不得用于非定点车的加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定里程,年初登记车辆行驶里程,按规定里程定期保养;车辆维修按程序进行: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车队填报维修申报表,明确维修项目、预计维修金额,报财务登记备查后送修;维修发票应附维修清单、维修申报表。

第十五条  日常维修

为了加强对技侦综合大楼及附属设施、青年公寓日常维修的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3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和突发应急情况处理,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由办公室、建管办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测,估算工程量或耗材量,提出概算和实施方案2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院领导、检察长批准后签订合同、组织施工;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出概算和邀标方案,党组会审定签订合同、组织施工;10万元50万元以下项目,院党组审定,经第三方评估,签订合同、组织施工;50万元以上项目,经院党组审议,第三方评估,报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和省检察院计财处审批,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下,进行招投标或邀标。

(三)所有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应当工程预算报备表、招(缴)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单工程合格验收单及工程发票等。

第十六条 集体福利

(一)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春节

(二)工会会员生日、结婚、生育及生病住院、去世,由工会负责组织并通知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干警参加看望、慰问。年内多次住院的,原则上只报销一次看望、慰问费用。

退休干部生病住院、去世的,参照工会会员标准进行慰问。

(三)本院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后,由工会负责告知,并通知院领导及各部门干部参加,以工会名义给予慰问、吊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在保证机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工作经费实行年度预算控制、据实列支的原则,根据执行情况,适当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认真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预算约束,规范支出流程,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经费预算核定后,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进度、专项工作推进情况,按季进行调整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部门业务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统筹管理,所有报账必须经业务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部门内勤统一报财务室付款。部门内勤要对预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明细登记,定期向本部门工作人员通报,发挥干警民主理财的作用,推动预算经费的支出进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全年工作经费按季度计划使用,原则上不能超计划使用,因特殊工作任务超计划使用的,必须由部门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专案)工作经费开支,必须按程序报请院党组研究,在相关科目中据实列支,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室分案设置专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干部因公外出办案、出差、开会、培训及零星采购,不得从财务室借支现金,由经手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回单位报账。

业务支出发生后,应当及时报销,要求在业务完成返回单位五天内(节假日顺延)办理审批、报账手续。特殊情况需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