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六大举措(全文)

发布日期:2021-12-31 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省、州第十二次党代会相关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巩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切实助推州委“营商环境攻坚年”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践行把营商环境作为第一要素的理念,助力把湘西州打造成为武陵山区投资热土、创业沃土、发展乐土,服务保障全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六大举措。

 

一、建立联系市场主体十大平台

 

 

 

坚持线上与线下、请进来与走出去、驻点联络与定向互动相结合,进一步畅通联络沟通渠道,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全时空无障碍表达反映诉求提供方便快捷的平台支撑。

 

 1.网站专栏。在湘西检察网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发布相关法律政策、典型案例、重要活动等信息,设置留言功能。

 

 2.专用电子邮箱。设立联络专用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布,由专人管理,受理市场主体诉求,及时处置,逐件反馈。

 

3.微信专题。“湘西检察”微信公众号设置优化营商环境专题,顺应市场主体关切,结合相关法律政策和案件信息开展释法说理。

 

4.微博提示。不定期在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相关法律问题提示,助力市场主体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5.客户端平台。运营好“今日头条”“企鹅号”“一点资讯”等客户端平台,提升湘西检察网络服务传播度和覆盖面。

 

6.信访接待中心。州县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专责受理市场主体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依法办理并反馈。

 

7.启明工作室。加大州检察院与吉首市检察院共建启明工作室力度,全面拓展履职范围、强化服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打造为市场主体服务、为企业员工办事的优质“名片”。

 

8.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打造市场主体触手可及的“中央厨房式”全媒体信息受理处理检察服务平台。

 

9.检察联络服务站。积极探索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检察联络服务站,架起驻点服务市场主体“连心桥”。

 

10.意见建议“直通车”。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实行直通州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机制,并以此为切入口,大力推进服务市场主体“一件事一次办”提速提质。

 

二、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十大活动

 

在坦荡真诚交流和主动靠前服务中,不断巩固“亲清”新型检企关系,让敢“亲”善“清”成为常态,真“亲”长“清”成为自觉。

 

11.检察长进企业。州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定期到联点企业走访,主动问计问需,把握所愁所盼,积极排忧解难,让检察情怀温暖市场主体。

12.互动交流。常态化、多样化组织市场主体代表与检察人员开展互动交流,在面对面沟通中倾听市场主体呼声、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13.检企同堂培训。定期举办检企大讲堂,组织检察官和企业家同堂培训,促进提升企业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促进提升企业依法治企能力和法治竞争力。

 

14.主题研讨。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研讨,邀请业务专家、办案能手授课,组织检企两方人员讨论交流,促推互为驱动,实现互利共赢。

 

15.普法宣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法治公开课、送法进企业、预防犯罪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市场主体开展普法宣讲。

 

16.检察开放日。定期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工商联、市场主体代表等走进检察机关,共商优化营商环境。

 

17.新闻发布会。适时召开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向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展示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果和深化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18.专项述职。将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纳入基层院检察长向州检察院年度述职报告重要内容,在拧紧责任、传导压力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走深走实。

 

19.优案评选。评选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件,引导办案人员以“求极致”标准,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20.发布优秀检察建议。定期发布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优秀检察建议,引导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既“除虫”又“护花”,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助力市场主体“强身健体”。

 

 

三、办好涉市场主体十类重点案件

 

 

全面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司法办案力度,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

 

21.企业内部人员侵犯企业权益案件。依法打击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挪用资金、侵占、商业贿赂等犯罪。

 

22.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办理监察机关移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

 

23.司法腐败案件。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等犯罪。

 

24.恶意竞争案件。依法惩治损害商业信誉、串通招投标等妨害正当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2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侵权复制品、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

 

26.“小标的大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监督纠正民事执行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

 

27.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监督案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28.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案件。依法打击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破坏生产经营、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扰乱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

 

29.“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案件。重点对涉市场主体案件中受案后未立案、立案后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一年后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立案后撤案或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30.涉营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建立健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十项机制

 

以想在前、做在前、服务保障在前的姿态和作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机制,把握好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尺度、力度与温度,支持市场主体渡难关、促生产、稳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1.“两法”衔接机制。用好用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掌握涉市场主体的信息和案件线索,确保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

 

32.涉市场主体案件影响评估机制。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时,对涉案市场主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好有效应对和防范,努力将司法办案活动对市场主体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

 

33.领导包案机制。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实行院领导包案制,重点包案件办理既客观又公正、包案件影响不蔓延不升级、包合理意见早落地快见效。

 

34.专项监督机制。针对反映突出的涉市场主体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久拖不决等问题,组织开展涉市场主体刑事立案专项监督、涉市场主体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等工作。

 

35.提前介入机制。针对涉市场主体重点案件,担起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源头提升侦查机关办案质量。

 

36.司法公开机制。通过公开听证、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等方式,主动接受公众评判和监督。

 

37.类案检索机制。加强和改进涉市场主体案件类案检索工作,通过在线检索、查阅资料等方式,聚焦案件基本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重点内容,对所办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和分析比对,为所办案件在定性处理等方面提供参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确保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38.企业合规共建机制。依法有序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结合司法办案,与企业共推合规建设,当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老娘舅”。

 

39.定期通报机制。对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情况和问题,定期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或重点企业进行通报,为推动相关问题靶向系统治理当好“参谋”和“助攻”。

 

40.回复回访机制。对受理的涉市场主体信访一律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办理完结后,适时组织回访,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帮助纾困解难。

 

 

五、明晰司法办案质效管控“十有”标签

 

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既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又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特点,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41.有影响必有评估。针对评估预测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实行一风险一预案,进行有效防范处置,坚决防止因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困难、项目洽谈流产、工程建设停滞、引发媒体舆论炒作等现象。

 

42.有羁押措施必有必要性审查。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逮捕的不逮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对涉嫌犯罪被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实行逐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3.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必有严格审批。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对不涉案的款物、生产经营资料、账户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因涉案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超标的、超期限,并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44.有错案发生必有监督纠正。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坚决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涉市场主体案件。    

 

45.有线索移送必有反馈。对统战部、工商联、优化办、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等部门移送的涉市场主体案件相关线索,及时受理,全面审查,依法处置,逐一反馈。

 

46.有诉求必有回应。对受理的市场主体诉求,组织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逐一回应。

 

47.有律师书面意见必有书面回复。把听取律师意见作为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中防范冤假错案最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均进行书面回复。

 

48.有隐患发现必有检察建议。对办案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向市场主体发出针对性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49.有决定必有释法说理。将释法说理贯穿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全过程,充分阐述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办案终极目标。

 

50.有违法必有普法。结合案件办理,到发案企业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企业员工深刻汲取教训,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六、坚决惩治损害营商环境十种行为

 

 

 

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注重抓早抓小,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决惩治检察人员损害营商环境十种行为,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政治纪律作风保障和人才支撑。

 

51.严禁索拿卡要。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名义向涉案企业或个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52.严禁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利用检察干警身份或者以办案为名,违规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为一方当事人站台或拉偏架。

 

53.严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范围对涉案款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54.严禁违法违规处置涉案款物。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范围,未经依法裁决处置涉案款物。

 

55.严禁冷硬横推。检察干警对前来咨询或办事的市场主体相关人员,不得态度冷淡、语气生硬、说话蛮横;不得敷衍应付、虚情假意;不得借故推诿、办事拖拉。

 

56.严禁“提篮子”。检察干警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提篮子”等方式插手干预涉案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或物资供应采购,从中谋私获利;不得为本人或他人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谋取私利、获得利益提供便利、帮助。

 

57.严禁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干警不得插手干预司法,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

 

58.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检察干警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检察干警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检察干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检察干警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利用检察干警职务职权影响力违规为他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59.严禁违规参股借贷。检察干警不得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不得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干警本人及其家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有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60.严禁充当司法掮客。检察官不得受利益驱动办案或伙同他人办案,以案谋私,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检察官离任后不得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