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公开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03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我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凤凰县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凤办发[201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境)费。

第一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二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各业务部门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所配备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洗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车辆购置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五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在财政公布的政府定点维修厂商中选择一家技术过硬、资质较高、信誉较好的维修厂,作为我院公用车辆的定点厂商。所有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在定点厂家进行,维修费用实报实销结算制度。

第六条  每次车辆的维修单须司机签名,经车队队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燃油费实行按不同的车型,按每公里定费用进行核算,实行IC卡充值加油,一车一卡。

公务出差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零星费用,由司机出差后填报差旅单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条   公务外出管理

(一)严格审批控制。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一般干警外出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分管院领导外出须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长外出须向县委、州检察院报告。

(二)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三)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可以乘坐火车硬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交通工具,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宾馆)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出差,严格按凤凰县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标准食宿,住宿费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食宿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接待的,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严禁不交或少交。伙食费按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标准交纳。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求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由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一支笔”审批。

(三)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800元以内),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450元以内),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330元以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按二类会议伙食标准(120元/人.天)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香烟。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活动。不得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不得在茶楼、酒吧、演艺场、KTV等场所安排接待。

县城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需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单位机关食堂按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予以接待。

(四)如实填报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一起作为报销凭证。

(五)规范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七)公务接待一般在机关食堂或定点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纪律

(一)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二)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活动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是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着装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等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省、州院及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合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出国(境)任务计划,报上级院或县委、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审定。

截止目前,我院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应当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出国考察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国际会议费用。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院领导报送,定期在内网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在我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届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0日